《1967年所得税法》中增加了第140C条款,以限制关联方过度举债时的利息扣除。该限
制的引入是为了解决税收筹划的诡计。利用诡计,把利润在国内相关方之间转移,或者从
马来西亚转移到另一个国家,以达到税收最减化的目的。在一些国家,这个限制被称为“资本弱化规则”。
财政部将负责制定与这一新条款有关的规则。预计在未来的日子里,马来西亚税务局
(“税务局”)将很快引入收益剥离规则。
一旦引入收益剥离规则,相关条规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追溯生效。
在等待相关指示的同时,税务局已确认:
●第140C条款的限制将不适用于没有关联方提供任何担保的第三方(本地或外国)的借款.
●但是,对于由任何关联方(本地或外国)担保的来自外国第三方的任何借款,第140C条款的限制将适用。
第140C条款内容如下:
利息扣除的限制
(1)此章节将在不影响第140条款或第140A条款的情况下适用,并
受到本法案下制定的任何规则的限制和约束。
(2) 在确定一个人从每个来源获得的调整收入时,包括一个基于评估年度的业务来源
,不得扣除该期间从该来源的总收入中的任何利息支出。因为这些利息支出与控制交易中提供给该人的任何财务援助有关,该财务援助直接或间接地授予该人,而这些利息支出超过了根据本法案下任何规则确定的最高利息金额。
(3)在这一章节中— “控制”具有第140A(5A)小节中赋予的含义; “受控交易”应理解为财务援助
(a)其中一方控制另一方;或者
(b) 双方皆受另一人(在本条款中称为“第三人”)控制;
“财政援助”包括贷款、有息贸易信贷、预付款、借款、提供任何担保或提供任何保证
“利息支出”是指—
(a) 各种形式债务的利息; 或
(b) 在经济上相当于利息的付款 (不包括与融资相关的费用)
评论
1. 来自关联方(本地和国外)的公司之间存在内部贷款的公司应评估其当前的融资安排。
2. 如果公司来自关联方贷款的利息支出高于公司EBITA(利息税和摊销前的收益)的10至
20%,可能需要立即进行合理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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