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所得税(利息扣除限制)规则》,也称为收益剥离规则(ESR),已于2019年6月28日正式公告。
*与其类似的限制在一些国家被称为 “资本弱化规则” 。
这些规则的目的
这些规则顾名思义是为了解决在税务规划上常见的伎俩。这种伎俩指的是通过对公司间借款收取利息,将利润在国内的关联方之间进行转移,或从马来西亚转移到另一个国家。
谁会受到影响?
这些规则将适用于任何公司,只要其公司在一个评税年度的基期内向关联方支付的利息支出总额超过500,000令吉。
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收入剥离规则(ESR将于2019年7月1日生效。
这些限制的主要特点
涉及的利息的最高金额应限制为税息折旧摊销收入(tax-EBIDA)金额的20%。该规则提出了计算tax-EBIDA的公式,即:
A + B + C
* “A” 指的是在根据第140C条款对利息可扣除性作作出任何限制之前,在一个评税年度的基期内,来自个人营业收入的调整后收入。
* “B” 指的是在确定“A”中的调整后收入所允许的总合格扣除额。合格扣除的定义为计算个人支出时获得双倍扣税的费用金额;及在第154(1)条款b节规定下为了计算个人的调整后收入而被应许的任何税务扣除
* “C” 指的是来自个人营业收入来源的受控交易中任何财务援助的总收入所产生的总利息支出。
被限制的利息支出(在特定年份不被允许抵扣的),可以结转到下一年使用。如果公司 符合实质性股东持续性测试(即没有重大股权变更),则受限的利息支出的结转没有 时间限制。
这些规则似乎适用于本地公司从其本地和国外相关公司的所有借款。IRBM此前曾表 示,ESR仅适用于跨境交易,因此希望IRBM能尽快澄清此事。
ESR不适用于个人、指定的银行和特定的金融机构、特殊目的机构、房地产开发商、以及根据《2007年所得税(建筑合约)条例》所定义的建筑承包商。
注释:
ESR或资本弱化规则在税务界并不新鲜,因为许多国家都实施了类似的限制。马来西亚版本的规则已在2018年预算中推出。为此,颁布了第140C条款,并随后宣布了相应的规则和指南。
从关联方(本地和外国)处获得公司间贷款的公司应根据这些新的利息限制规则评估其公司间融资安排和利息支出。
声明:
我们尽一切的努力提供准确的信息。但是,本条款中包含的信息和条规可能会被相关机
构随时进行更改和修订。因此,本文中的信息可能不是最新的。
本文提供的信息仅为一般的评论,不应视为建议或推荐。所有的税务情况都是根据具
体情况来进行分析,因此可能与本文中的情况有所不同 - 如果您有具体的税务问题,应
向持有许可证的税务代理人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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