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提案是在2017年10月27日提交议会的2018年预算案中提出的:
i. 居民个人每月从住宅房屋所获得的租金收入不超过2000令吉,即可享有50%税收减免;
ii. 该税收减免将于2018年至2020年的三年间生效 .
该提案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经济实惠的住房,并加强房地产市场
与此提案相关的免税令《2019年所得税(豁免)(第2条)》随后获得批准,并已于2019年2月27日刊载于公报。
根据该豁免令,于2018年评估年度期间,租赁住宅物业所得的个人法定收入的50%,将获得免税,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a. 房东必须是居住在马来西亚并且是住宅物业的注册业主的个人公民;
b.每个住宅物业每月收到的租金不超过2000令吉;
c.业主与租户之间已签署并盖章的租赁协议于2018年1月1日或之后生效;及
d. 该住宅物业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出租
注释:
a. 该豁免条款需满足所有4个条件
b. 免税期仅限于涵盖2018税年度评估的1年,而不是最初提议的3年.
c. 只有居住在马来西亚的马来西亚个人公民才有资格享有这一项豁免
d. 对于共同拥有的物业,免税收入将根据每个业主的所有权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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